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托执行(2015)眉东民初字第538号康*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无财产可供执行,康*申请该案暂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康*欠款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278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