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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思**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思**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四川思**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四川思**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四川思**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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