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327号雅安市**限公司与四川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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