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成**有限公司、范**、陈**、成都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价值11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江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自愿提供限额117万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杨柳村1-3层的房屋(权0103300)限额在117万元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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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