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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因没有从其任职的物业公司领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和自己垫付的生活费,与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甲发生争吵,并从李*甲处得知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收到攀枝花市西区某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才导致物业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和垫付款。任某某对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小区业委会还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致使自己面临失业感到十分气愤。当晚其饮酒后,乘坐同事的摩托车行驶至该小区售楼部路口时,因路边车辆乱停乱放险些导致自己发生交通事故,进一步产生了用梅花改刀自制的锥子扎坏小区业主汽车轮胎报复小区业主的想法。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任某某从自己居住的宿舍出发,携带自制的锥子沿着公路靠墙角一侧步行至塞纳左岸售楼部路口,又从路口沿着公路靠墙角一侧步行至小区8栋、9栋居民楼附近,随后折返步行至1栋、2栋、3栋、4栋、5栋居民楼之间的通道,任某某在此路段一边行走,一边使用手中的锥子将所经沿线路边停放的小区业主车辆轮胎任意扎破毁坏。具体犯罪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将熊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411元。

2、被告人任某某将杨**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234元。

3、被告人任某某将艾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244元。

4、被告人任某某将李*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44元。

5、被告人任某某将张**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641元。

6、被告人任某某将曹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310元。

7、被告人任某某将谢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97元。

8、被告人任某某将邓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47元。

9、被告人任某某将周**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349元。

10、被告人任某某将申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626元。

11、被告人任某某将王**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82元。

12、被告人任某某将周*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630元。

13、被告人任某某将郭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50元。

14、被告人任某某将刘**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576元。

15、被告人任某某将戈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09元。

16、被告人任某某将王*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56元。

17、被告人任某某将杜**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979元。

18、被告人任某某将韩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45元。

19、被告人任某某将杜**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804元。

20、被告人任某某将李*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88元。

21、被告人任某某将殷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951元。

22、被告人任某某将尹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600元。

23、被告人任某某将何某甲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968元。

24、被告人任某某将李*丁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45元。

25、被告人任某某将许**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376元。

26、被告人任某某将李*戊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80元。

27、被告人任某某将许*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61元。

28、被告人任某某将王**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780元。

29、被告人任某某将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845元。

30、被告人任某某将段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80元。

31、被告人任某某将苏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10元。

32、被告人任某某将苏某某的另一辆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791元。

33、被告人任某某将谭**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214元。

34、被告人任某某将刁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53元。

35、被告人任某某将刘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489元。

36、被告人任某某将刘某某的另一辆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50元。

37、被告人任某某将程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674元。

38、被告人任某某将郭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331元。

39、被告人任某某将李*己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84元。

40、被告人任某某将满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500元。

41、被告人任某某将杜**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68元。

42、被告人任某某将吴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2218元。

43、被告人任某某将吴某某的另一辆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552元。

44、被告人任某某将廖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371元。

45、被告人任某某将杨**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664元。

46、被告人任某某将陈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050元。

47、被告人任某某将张*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382元。

48、被告人任某某将唐*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209元。

49、被告人任某某将何*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353元。

50、被告人任某某将王**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10元。

51、被告人任某某将曲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172元。

52、被告人任某某将王*戊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291元。

53、被告人任某某将何某丙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689元。

54、被告人任某某将王*己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307元。

55、被告人任某某将何**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876元。

56、被告人任某某将罗某某的汽车车辆轮胎毁坏,经攀枝花**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毁坏轮胎价值634元。

另查明,2015年5月22日7时15日,熊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停在小区楼下的汽车车胎被扎坏,小区内大部分车辆的轮胎也被扎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了调查,并于同日立案。2015年6月3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任某某涉嫌于5月21日晚扎破小区内的车辆车胎。随后,公安民警电话联系任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后要求任某某协助调小区车辆轮胎被扎案,任某某在电话中表示他在攀枝花市西区“北京华联超市”,公安民警随即前往“北京华联超市”寻找任某某未果后,再次电话联系任某某,让其如实说明自己的确切位置,任某某告知其在游泳池,公安民警在游泳池旁将任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任某某经多轮讯问才如实交待了扎破他人车辆轮胎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31日,任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任某某,出示核实了本案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如下公诉意见:1、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3、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4、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任某某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任某某属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2、任某某构成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3、任某某系初犯、偶犯;4、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车辆检测证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结算单、送货单复印件、证明、出库单复印件、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从轻处罚申请书、人口信息表;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相;视听资料及说明;被害人熊某某、杨**、艾某某、李**、张**、曹某某、谢某某、邓某某、周**、申某某、王**、周**、郭某某、刘*甲、戈某某、王**、杜**、韩某某、杜**、李**、殷某某、尹某某、何**、李**、许**、李**、许**、王**、唐**、段某某、苏某某、谭**、刁某某、刘*某、程某某、郭某某、李**、满某某、杜**、吴某某、廖某某、杨**、陈某某、张**、唐**、何**、王**、曲某某、王**、何**、王**、何**、罗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李**、周**、谭**、杨**、王**、张**、杨**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造成53名被害人的56辆汽车轮胎损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仁**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被抓获,多轮侦讯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故公诉机关发表的关于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纳,其他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53名被害人的56辆汽车轮胎损坏,数额达33648元,危害后果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任某某属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仁**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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