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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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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