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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王*某、王*甲与被执行人覃某某、彭某某合伙协议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王*某、王*甲与被执行人覃某某、彭某某合伙协议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二终字第0026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某某、彭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王*某、王*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514781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覃某某、彭某某均外出务工,不在住所地居住,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本院对被执行人覃某某、彭某某在本县境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覃某某、彭某某在本县内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覃某某、彭某某名下虽登记有车辆信息(覃某某车辆牌照为甘AL23XXX、新KC0xxx,彭某某车辆牌照为甘B67xxx),但是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某某的妻子程**在紫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瓦庙分理处共有存款5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该存款,已将该50000元支付给了申请人执行人叶某某、王*某、王**。现被执行人覃某某、彭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叶某某、王*某、王**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3)紫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民法院(2014)安**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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