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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雅环行处〔2015〕罚字第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雅安**护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雅环行处(2015)罚字第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雅环行处(2015)罚字第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雅环行处(2015)罚字第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雅环行处(2015)罚字第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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