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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