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曾元*、赵**、中国平**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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