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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