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78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四川**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指定,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严*、卓*、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为有利于该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784号执行证书,由四川**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