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在广安**酒店将300元的小包子冰毒卖给梁某某;之后在瑞苑酒店对面又卖了一个200元的小包子冰毒给梁某某。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在城北橡皮沟处将500元的5个小包子卖给唐某某。

3、2014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在广宁市场门口将300元一个小包子冰毒卖给李*甲;过了十几天,在瑞苑酒店附近又将300元的一个小包子冰毒卖给李*甲;2014年国庆节过后的一天,在瑞苑酒店或广宁市场卖了2OO元的冰毒给李*甲;2014年11月10几号的一天,被告人刘**叫其女朋友黄某某将200元的冰毒在民安街附近卖给李*甲;2014年11月20几号的一天,在广安城南正元星辰外面的一个宾馆处将300元的两个小包子冰毒卖给李*甲;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叫其女朋友黄某某将300元的冰毒在民安街上街卖给李*甲,共计六次。

4、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在广安**酒店将200元的小包子冰毒卖给向某某,当天晚上在城南文家巷三星风情酒店楼下又卖了200元的小包子冰毒给向某某;2014年11月10几号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叫其女朋友黄某某将200元的冰毒在观澜云顶处卖给向某某;2014年11月11日晚,在瑞苑酒店附近卖了200元的冰毒给向某某;2014年11月12日晚,在民安上街一家卖军用品的门市处,被告人刘**叫其女朋友黄某某将一个300的小包子冰毒卖给向某某;2014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在广安城南兴亚花园把一个200元的小包于冰毒卖给了向某某,共计六次。

本院查明

同时查明:案发后,从被告人刘**出租屋内搜出疑似毒品8.828克、从刘**身上搜出疑似毒品0.434克,合计9.262克。经检验,均检测出甲基苯胺成分。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买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辩称:他贩卖毒品是事实,公安人员对其讯问时,由于当时吸食了毒品,头脑不清醒,次数应该没有那么多。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辩护人蒋**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贩毒是事实,但有六次被告人记忆模糊,并且公安人员在对其讯问时,将李*甲、向某某的材料拿出来进行了提示,故对这十二次中的六次应不予认定。2、被告人仅向固定的四人进行贩卖,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现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被抓获的经过情况。

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的租住屋内及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并予以了扣押。

4、鉴定聘请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广安**监督局对刘**持有的疑似毒品进行鉴定。

5、检测报告及鉴定意见。证实从被告人刘**出租屋搜出的疑似毒品重量为8.828克,从其身上搜出的疑似冰毒重量为0.434克,且均检测出甲基苯胺成分。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O11年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O00元。

(二)证人证言

1、梁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他通过一个叫吴某某的人认识的“京川”,刚认识的时候“京川”并没有贩卖冰毒,大约是在3、4个月之前“京川”给他提过一次,说他想贩卖冰毒,并叫他以后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他。

大约是2014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他不记得了,当晚9时左右,他就和他朋友杨某某到广**苑酒店601号开了个房间。到了房间后杨某某就叫他给“京*”打电话要30O元的冰毒,并说请他吃,但他当天又没有带钱,所以杨某某就叫他给京*说钱先欠到起,于是他就给“京*”打电话。他先问“京*”有没有“东西”(指冰毒),“京*”说有后他就叫他拿个3到瑞苑酒店来,并将房问号告诉了“京*”。大约20分钟左右“京*”一个人就将冰毒送到了瑞苑601号房间,“京*”到了之后就拿了一个包子的冰毒给他,他给“京*”说:“今天的药是杨某某喊的,他今天没有带钱,明天把钱给你”,当时“京*”也没有说什么就离开了,他和杨某某就在房间内用吸管和矿泉水瓶自制了吸毒工具,将冰毒吸食了。

这次购买冰毒之后的2、3天左右,他在瑞苑宾馆的501或者401,当天晚上8时左右,他一个朋友“周**”给他打电话,叫他帮忙拿个“东西”(指冰毒),意思就是叫他帮她买冰毒。他就问“周**”要多少钱的,“周**”说要200元钱的,并叫他买到之后帮她送到一苑宾馆去。挂了电话之后,他就给京*打电话,一会京*就将200元钱的冰毒送到了他的房间,他先垫付了200元钱给京*,然后就将冰毒送到了一苑宾馆208号,“周**”给了他200元钱后他就离开了。

辨认笔录:梁某某辨认出向其贩卖毒品的“京川”(实为刘**)。

2、唐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3年8月份左右,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刘**。认识之后,刘**请他们一起吃了一次冰毒。在2014年6、7月份左右,刘**给他打电话叫他帮他找个房子住,并顺便说了一下他那里有冰毒卖,如果要的话可以联系他。

11月2O日左右,他给刘**打电话买500元钱的冰毒,当时他把冰毒送到他位于广安城南新南门的家中的,冰毒是装在一个白色塑料袋里面的,他说袋子里有4、5克冰毒,这些冰毒他就一个人在家中吃了。但这次的冰毒质量很差,吃了要打瞌睡。因为口感不好丢了一半。

辨认笔录:唐某某辨认出照片中的刘**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人。

3、李*甲(又名李*乙)的证言。

主要内容:他是通过陈某某认识的刘**,他一共从刘**那里买过6次冰毒。

2014年6、7月左右,晚上他和朋友在一起耍高兴了就想找点冰毒来吸。然后他就给他的一个叫陈某某的女性朋友打电话“问他那里可以买得到”,她当时就给了他一个电话,叫他试着看打不打得通。电话打通后他就给刘**说他是陈某某的朋友,在他那里买300元钱的冰毒,当时他是开车在瑞苑外面的路边或是民安街周围的路边接到他,他在他车上把冰毒给他的,这些冰毒他和朋友都吸食了。

第一次买冰毒后的半个月左右,他给他打电话问他在那里,他就告诉他位置,然后他就自己过去拿的,这次也是买的300元钱的冰毒,交易位置不是在瑞苑附近就是在民安街附近。

第三次是2014年国庆节之后,他给他打的电话,这次在他那里买了200元钱的冰毒,交易地点也是瑞苑外面的路边或是民安街周围。

第四次是11月10几号的样子,他给京*打电话,这次是买的200元钱的,当时他是在民安街去拿的,是京*的老婆用卫生纸包起拿下来的。

第五次是11月20几号,他又在京川那里买了300元钱的,当时他是给的两小包给他,然后他又额外给了他一小包,这次他就请他一起要的,是在正元星辰的一个宾馆,具体是哪个宾馆不记得了。

第六次就是11月底的样子,他又给京川打电话问他在那里,他也知道他又找他买冰毒了,这次他是买的300元,他是在民安上街等,当时是他老婆拿下来的。

辨认笔录:李*甲辨认辨认出照片中的刘**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人。

4、向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0日晚上8点多钟,胖哥叫他帮他买点东西(指冰毒),他就给京*打电话说买点东西,他就叫他到瑞苑酒店的电梯口,他到了之后,京*从电梯上下来,拿了一个200元的塑料袋包着的冰毒给他,他付了钱之后就走了。

没过多久,大约是第二天的凌晨,胖*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帮他买点货,他就又给京*打电话,京*叫他到文家**情酒店那里给他打电话,他和胖*一起到了三星风情酒店那里,胖*给了他200元钱就在一旁等他,他就给京*打电话,他从三星风情酒店走出来的,他说买200元的货,京*就从衣服包里把冰毒摸出来给他,他就转身走了。

2014年11月10几号,具体哪天他记不清了,是下午1点多钟,他给京*打电话说他要200的货,钱过几天给你,京*就叫他到观澜云项小区门口等他女朋友送过来。他在观测云顶门口,他看见一个二十来岁的女的,染着黄色的头发,穿着黄色的长的睡袍从观澜云顼小区里面出来。她就拿了外面用一团卫生纸包着的小塑料袋包着的冰毒递给了他。

2014年11月11日,他晚上7、8点钟左右给京*打电话,说他要买200元的货,但是只有100元,欠他的100元过两天给你。京*就答应了。他就叫他到路易酒店等他。他到了路易酒店楼下,京*从瑞苑酒店走过来,从衣服包里摸出来一包小塑料袋包装好的冰毒给他,他就拿了100元给京*,说另外100元过两天拿给他,他买完货就走了。这次欠他的一百元现在都没给他的。

2014年11月12日晚上19时许,他一个朋友叫他买300元的货,他把钱给他,他就给京*打电话说他要一包300的货,他就叫他到民安上街卖军用品的店门口等他女朋友送过来,他等了半个多小时,他看见上次在观澜云顶小区门口给他送货的京*的女朋友来了,她从衣服包里拿出一包卫生纸,卫生纸包着用小塑料袋包着的冰毒递给他,他就拿了300元给她,之后他们就各走各的了。

2014年11月14日晚上8点过,他和他朋友想吸毒了,他就给京*打电话说要200的货,京*给他说到兴**园给他打电话,到了那里之后他就给京*打电话,等了十几分钟,京*就从兴**园马路对面过来了,他从衣服里面拿出一包塑料袋包着的冰毒给他,他给了他200元后,他就和他朋友在城北把冰毒吸食了。

辨认笔录:向某某辨认出照片中的刘**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人。

5、黄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刘**给了她一个小纸团,叫他把这个纸团拿到民安上街交给他一个朋友,还让她把他的电话拿起,说等会他朋友要打电话,由于她当时刚好要下楼买东西,他就将纸团放在身上,在她刚好要出门的时候刘**又说:“他朋友要还30O块钱,你收到起”,她答应了之后就步行到了民安上街红旗街路口买小吃。一会就有一个男的给她打电话问她在那里,然后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男子就过来说:“京川喊你把东西给我啊”,她就将京川拿的纸团交给了该男子,然后她又问他说:“京川说的喊你还30O元钱”,这名男子听了之后拿了30O元钱给就离开了,他回去之后就将300元钱拿给了京川。

就是上次之后的2、3天,也是这名男子,刘**拿了一个纸团叫她给他,但是这次没有给钱她,地点她想不起来了。

辨认笔录:黄某某辨认出帮刘**送过纸团的男子(向某某)、李**。

(四)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内容:(贩卖毒品给梁某某)2014年l1月时候,当时他接锋*(梁某某)的电话,叫他送一个300元的冰毒到瑞苑酒店去,电话说的:“拿一个3的瑞苑酒店。”他记得是在瑞苑酒店的四楼或者五、六楼的01号房间,是一个套房,他就在客厅里面把一个300元的小包子冰毒拿给锋*的。锋*说第二天他朋友会把钱拿给他的,他才知道他房间里面还有人。他还说他朋友在这,他在这里不方便。他就和锋*聊了几句就离开了。第二天,锋*又给他打电话说:“他朋友还没有走,给他拿一个2的到瑞苑酒店”,于是他又拿了一个200元的小包子冰毒送到瑞苑酒店对面腾飞酒店楼下的一个副食店等的他。

(贩卖毒品给唐某某)在2014年11月份的时候,他经常和康*在一起耍,有一天他给他打电话叫他卖5个小包子冰毒给他,就是50O元钱的。他就把5个小包子的量的冰毒装在一个塑料袋子里面的,在新南门橡皮沟里面,进橡皮沟的口子上,他把冰毒拿给他。康*说他有几个吸食冰毒的朋友要购买冰毒,他在他这里购买500元的冰毒到时就直接卖给他那几个朋友,等卖出去了才付钱给他。当时他就答应了,但他给康*说了下,这冰毒质量可能不是很好,叫他自己先试试。过了几天康*给他打电话,说他朋友吸食他提供的冰毒觉得质量不好,他还被他的朋友骂了,还让他退了钱的。他就叫他把剩下的还给他,下次他这里有好的货了他再提供给他就是。结果后来康*也没有给他联系了,剩下的冰毒也没有还给他。

(贩卖毒品给李*甲)他以前就认识李*乙,第一次是李*乙在他的一个朋友叫陈某某(音,女)那里打听到他的电话,问他还有没有冰毒,他找他拿点。然后李*乙就开车到他住的广宁市场门口来拿的。在李*乙的车上他拿给他一个小包子,他拿给他300元钱。

第二次,是在上次过后十几天,他又接到李*乙的电话,他知道他是想找冰毒了,当时他在瑞苑酒店耍,他告诉他地方之后,他过来找他,他就把一个包子的冰毒拿给他,他不记得这次是否收钱了。

第三次,是在国庆节过后的一天,李*乙联系他想在他这里购买个200元的冰毒,但是他不记得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拿给他的,交易的地方大概是瑞苑酒店那边或者是他住的广宁市场那边。

第四次,他在广宁市场的出租房里面,当时他女朋友黄某某也在家。李*乙打电话向他要冰毒,说在民安街附近等他。他就将冰毒用一个卫生纸包起,然后交给他女朋友黄某某,叫他送一下去的。当时黄某某把他的手机拿起,方便李*乙联系他,黄某某回来给了他300元钱,说是李*乙给的。

第五次。这一次他记得比较清楚的是在广安城南正元星辰外面好像是叫“逸馨宾馆”的地方。当时李*乙联系他,问他有没有冰毒了,他要一个300元的,他就给他拿过去了。他拿给他的是两个小包子的冰毒,同时他还送了一个包子的冰毒给他们。后来李*乙叫上他一起到宾馆去,他们在宾馆房间里面一起吸食的冰毒。他不记得这次是否收钱。

第六次,具体时间他不记得了,这次也是李*乙联系他要冰毒,他当时在广宁市场的出租屋处,他说他要一个300元的小包子,在民安上街等他。他就把他的电话拿给他女朋友黄某某,叫她送下去的,他不记得这次李*乙是否给钱让黄某某带给他了。

(贩卖毒品给向某某)在2014年9月份的样子认识小*的,他知道他平时要吸食冰毒。

第一次:今年11月份的时候,有一天小*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得冰毒,他就说有,他就说想在他这里买点。他就叫他到瑞苑酒店的电梯口找的他。他们见面后他拿了一个200元的小包子冰毒给小*。

第二次:过了没得好几天,小*又给他打电话,说还要要。他就叫他到文家巷那边的三星风情酒店来找的他,他在酒店楼下给了个200元的包子给他。这两次他不记得小*是否给钱给他。

第三次:当时他们在观澜云顶小区那边耍,他接到小*的电话,他想在他这里买点冰毒,他就叫他到观澜云顶小区门口等。后来他叫他女朋友黄某某给他拿过去的。当时拿了一个2O0的小包子冰毒给小*,小*当时说的过两天把钱拿给他,但是他不记得他后来给钱给他没有。

第四次:也是11月份的样子,他接到小*的电话,他要点货(指冰毒)。他就叫他在瑞苑酒店那边等的他,他当时在瑞苑酒店耍,然后他下楼去拿了一个200元的小包子冰毒给小*,小*说的他身上只有100元钱,差他100元以后再给他,他就只收了他100元钱,剩下这100元他也不记得他拿给他没有。

第五次:小*又给他打电话,要点货(指买点冰毒),并说在民安上街有家什么卖军用品的门市处等。他装了一个300元的小包子冰毒,用卫生纸包起,叫他女朋友黄某某送下去的。黄某某回来后拿给他300元钱。

第六次:还有一次,小*给他说要200元的货,然后他就送到兴亚花园去,他当时给他200元的货,收没收钱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蒋**认为被告人其中有六次贩卖毒品是在其记忆模糊的下所作的供述,且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进行了提示,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所贩毒次数均有相关吸毒人员的证言予以证实,对交易经过、时间、地点相互印证一致。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刘**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所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违法所得赃款3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处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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