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1048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8元、执行费1512元。被执行人刘*至今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在四川宣汉**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刘*在四川宣汉**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0898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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