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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雅安市名**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宋**、宋*、丁**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名**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宋**、宋*、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名**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名**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雅安市名**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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