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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江区万春镇某某村村委会诉被告吴**、陈*、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江区万春镇某某村村委会诉被告吴**、陈*、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江区万春镇某某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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