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江区万春镇某某村村委会诉被告吴**、陈*、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江区万春镇某某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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