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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