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普定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普定县**有限公司按照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普定县**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8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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