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普定县**有限公司按照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普定县**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8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