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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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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