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诚铭办公家具厂诉被告成都一千零一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诚铭办公家具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一千零一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武侯区诚铭办公家具厂向**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诚铭办公家具厂撤回对被告成都一千零一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诚铭办公家具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