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信型材制造有限公司、杨**、兰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900元,由原告原告南充市商业**高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