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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