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付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罗**、罗**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瑞**有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广元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有限公司与尹*中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某某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郑*、帅*、德阳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冷*与车**、姚**、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