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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文与被告付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付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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