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诉被告车永*、姚**、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崇州市公安局核查,冷*所借款项涉嫌犯罪,崇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立案侦查,故应驳回原告冷*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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