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崇左供电局与被告广**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崇左供电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崇左供电局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司崇左供电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178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89元,由原告**公司崇左供电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