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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姜某某、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姜某某、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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