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苟*诉被告向海全、苏**、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向海全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撤回对被告向海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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