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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诉四川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自动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范**诉被告四川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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