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廖**、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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