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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廖**、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廖**、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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