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恒基混凝土**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成都恒基**县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基**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恒基**县分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4元,由原告成都**郫县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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