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彭*、韩**诉前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其与被申请人彭*、韩**货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詹*所有的起亚牌川AZ****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彭*、韩**共同共有的蒲江监证字第002***、0003***号房屋中价值13000元部分进行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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