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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限公司申请复议简阳海**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宁波海**限公司不服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执异字第78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简阳市人民法院认为,首先,申诉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海**司以申请了再审为由请求暂停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海**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予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再次,根据《最**法院、国土资源部、**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海**司的房产(产权证号200XXXX)登记为一个产权,本院对该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标的额查封被执行人海**司的财产。最后,当事人本应守信合法经营,因本案被执行人海**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采取冻结其银行账号的强制措施,即使导致银行收贷后不再向其发放贷款,导致经营困难,也应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被执行人海**司据此要求本院解除对其财产和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并暂缓执行本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项应该及时支付与申请执行人,海**司要求扣划执行款30多万元暂停支付与海**司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海**司的异议不能成立。

申请复议人宁波海**限公司称,一、简阳市人民法院存在超额冻结复议人财产的行为,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只有120万元左右,但简阳人民法院在已扣划了复议人32万元现金后,又查封了复议人价值1000多万元的房产,这给复议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二、复议人正在对执行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进行申请再审,该案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错误,可能影响申请复议人的利益。综上,故要求简阳市人民法院暂停对复议人的采取的非法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1、该案在执行中未收到关于因再审中止执行的相关裁定或暂缓执行的任何通知;2、简**民法院在诉讼保全中查封的海**司的房产(产权证号200XXXX),该房产海**司已作贷款820万的抵押,海**司未提供已经偿还该笔贷款的相关证据,简**民法院在诉讼保全及执行中均未查封海**司的任何车辆;3、简**民法院在执行中扣划了海**司银行存款320000元并冻结了海**司在中国工**城支行、中国农**城支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乍浦信用社的银行账户;4、四川**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川民申字第18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宁**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简阳海**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海**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30万元,品迭已扣划的32万元现金后,现剩余执行标的98万元未兑现,虽然简阳市人民法院后来查封了复议人价值近1000万元的房产,但该财产已被复议人用于抵押贷款820万元,即使按该房屋价值处置,清偿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其剩余金额也不能足额清偿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简阳市人民法院对复议人的财产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复议人认为简阳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采取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况且复议人的再审申请已于2014年8月18日被四川**民法院以(2014)川民申字第188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故复议人关于要求简阳市人民法院暂停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执异字第788-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及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宁波海**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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