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诉被告四川省蒙**限责任公司、王*、杨**、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因被告四川省蒙**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俊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