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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水务局与向元*财产损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向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进、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向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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