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胡*、张**、胡**、何*、何**、胡**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1月9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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