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徐**,第三人叶**、朱**、赖*、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徐**,第三人叶**、朱**、赖*、徐**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徐**、徐**,第三人叶**、朱**、赖*、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收取原告李*1750元,退还原告李*1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