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范*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依据四川**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被执行人应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与张*才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58542.69元,并承担原审案件的受理费1830元,两项合计60372.6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10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8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履行了和解协议记载的全部支付义务。至此,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内容已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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