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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紫荆油墨(浙**限公司与成都鼎**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洋紫荆油墨(浙**限公司(下简称紫荆公司)诉被告成都鼎**任公司(下简称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法定代表人因故未到庭,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紫**司诉称,2012年11月起,原、被告因业务往来,在商品购销业务中,原告向被告供应油墨若干。截止2015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238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8238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12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鼎**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一、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在与其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间的交易货款未结清,但被告公司已于2013年8月14进行了法人代表和股权变更,并于同日登报公告,已告知相关债权人于公告期间前来处理相关债务事宜;二、被告公司在2013年8月27日是从原告处采购过14265元的油墨,但该货款已于2013年10月28日与原告结清,自此,被告与原告再无业务往来;第三、被告公司只有一个收货地址,即:成都市双流县九江蛟龙工业港湘江路2座,其他地址及收货人均与本公司无关;另外,原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聘请的员工刘**已于2013年8月14日离职,在此之后的行为不再是履职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向被告提供油墨,质量异议期限为3天,供方在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向需方完成交货,需方在收货后30日内向供方结清货款,有关供需双方签订的订单,送货单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二、由原告出具,时间分别为2014年1月20日、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19日,有刘**署名的不同类型的油墨送货单3份。该送货单载明了产品名称、数量、单价,付款期限为30天,但其上载明的单价,原告认为,不是双方真实的交易单价,而应以其后的确认报价单为准;三、时间为2012年11月至12月,由原告出具的报价单5份。该报价单载明了与送货单相同类型油墨的单价,客户确认人为:陶伟;四、由原告出具的普通发票2份。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在2013年8月被告变更法人代表后,与原告如有业务往来,应当签订新的合同。另外,被告公司从不接受口头约定;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刘**的署名,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刘**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也不是双方确认的收货人,送货单上确认的收货地址也与被告公司的收货地址不一致;报价单是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履行合同的报价单,与本案不关联;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提交法庭的普通发票。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其公司法人代表于2013年8月14日变更为刘**公司营业地为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湘江路2座;2、订单一份及2013年10月28日的付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双方只有一次交易,并结算完毕。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变更法人代表,不影响被告对债务的承担。

另查明,被告公司登记地址为成**工业港双流园区湘江路2座,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载明的送货地址为双流九江蛟龙工业港湘江路1号。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原告是否已经完成向被告交付货物,是否应当按照送货单上载明的货物,要求被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没有对购销产品的数量、单价、收货人、收货地点进行约定,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送货单上仅有验收人刘**署名,被告又否认该刘**签名的真实性和该刘**系其公司员工,否认收到了送货单上载明的货物,而原告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刘**系被告公司指定的收货人,送货单上载明收货地点又与被告提交的注册地址不符,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完成了向被告转移标的物之义务,不能仅以该送货单向被告主张货款。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应当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洋紫荆油墨(浙**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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