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吴**申请执行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59773元,执行费7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扣押了被执行人车辆,被执行人给付了17000元,扣押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7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