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国友、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4日向原告发出了受理案件及举证通知书,限其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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