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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四川省**限公司、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4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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