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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代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代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帛**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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