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代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帛**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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