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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乐山三禾**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乐山机**校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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