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诉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于2016年2月26日以其伤残鉴定已作出,要求一并解决赔偿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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