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华**责任公司与刘**、成都龙**限公司、成都**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初字第4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龙**限公司有位于成华**办事处威灵社区一组的工业用地(成国用(2012)字第231号)。本院依法对该土地进行了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初字第4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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