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众**限公司与邹**、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于2015年2月6日制作的(2015)乐市嘉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应四川众**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代偿款243550元、违约金204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未发现邹**、牟**下落,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商谈执行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且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此外,本院决定将邹**、牟**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于2015年2月6日制作的(2015)乐市嘉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