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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推移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越来越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0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现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属实。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虽然偶有争吵,但并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这么多年来原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是被告在支撑整个家并忍让原告的种种缺点。原告所说分居一事并不属实,双方住在同一个屋檐下,把女儿抚养成人,现双方均已年过半百,正是相互扶助的时候,原告诉请离婚使被告不能接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现已成年。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将离婚的缘由归结为婚姻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分居十余年没有夫妻生活、此前被告曾起诉原告离婚。被告对原告所述感情破裂和离婚理由均不予认可,并称双方结婚近三十年足见感情深厚,近几年双方还曾同游香港和桂林,而非原告所述双方于2000年分居;被告此前是起诉原告离婚但是被告深思熟虑后撤诉,被告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希望。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近三十年并育有一女,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当庭写下情况说明,表示希望维系这段婚姻,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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