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陈**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159元,退还上诉人刘**、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