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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邹**、原审被告孟**、天津**有限公司、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邵*因与被申请人邹**、原审被告孟**、天津**有限公司、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邵*申请再审称:1、邵*丈夫孟**虽然向邹**借过款,但是真实数额为790.9万元,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额,而且孟**曾向邹**还款532万元,因此,原审判决缺席判决认定借款金额和还款事实有误。2、邵*虽系孟**的妻子,但是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定邵*承担夫妻连带责任有误。3、孟**向邹**的借款已经在西**侦支队认定为集资诈骗的受害人财物,应当另行通过公安机关走刑事追赃退赔解决。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邹**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在通知不到原审被告及邵*的情况下公告送达的,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是准确的,邵*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原审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孟**于2015年2月5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邵*及各原审被告合法送达后,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孟**向邹**的借款数额问题。邹**提交了两份借据及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原审法院结合借据内容,根据银行转账凭证记载的转账数额,认定孟**向邹**借款9405000元并无不当。因涉诉借款发生在孟**与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邵*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邵*主张上述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孟**是否偿还过涉诉借款问题。邵*以邹**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孟**在2013年1月至9月向案外人邹**、在2014年1月至2月向邹**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证明孟**曾向邹**还款532万。对此邹**不予认可,且根据邹**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孟**为其出具的其他借据及邹**在另案公安机关询问中所做的陈述,除了涉诉借款外,邹**与孟**之间还有其他资金往来关系。因此邵*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孟**偿还过本案涉诉借款。

关于邵*主张邹**向孟**的借款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解决的问题。虽然本案与孟**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事实相关联,但因本案原审被告孟**已死亡,公安机关并未对其刑事立案,且孟**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就相关事实未依法作出认定。故邵*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孟**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结后,如刑事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与本案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邵*可另行解决。

综上,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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