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天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杨*与蒂**(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南京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江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丽中心支行与赵*,颜*,李**,天津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丽中心支行与蒋**、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牟文节与天津市**有限公司、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滨海分行与孙**、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天影恒星(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